| 关于对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申报表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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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4 08:12 文章来源:商贸服务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今年8月份商务部启动物流示范工作以来,各地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434号)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积极申报示范城市。针对各地申报过程中的有关反馈意见,现对申报表的填写与上报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申报数据表中的指标补充解释详见附表。申报表中的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各地可从统计年鉴、统计快报及其他相关年鉴中获得。因部分城市社会物流统计工作2004年后才陆续开展,对于难以填报的数据须注明具体原因。
二、对于现行统计制度范围之外的指标数据,如物流园区、货运站场、仓储设施条件等,应在申报表之后附详细的原始资料或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对数据来源进行说明。
三、各城市所报数据将录入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请申报城市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四、已经申报的城市,如申报材料有与本说明不符的地方,请核实后补报。
请各地按照要求继续做好申报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司。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董 博
电 话:010-85093760
传 真:010-85093762
邮 箱:dongbosg@mofcom.gov.cn
附: 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申报数据表指标补充解释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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