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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106届广交会国内采购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09-08 10:01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做好第106届广交会国内采购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交易团: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106届广交会开展内外贸结合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09]168号)要求,为做好第106届广交会内外贸结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展参会程序
  (一)国内采购中心展位申请程序
  9月20日前,拟设立展位的国内采购商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首页(www.cantonfair.org.cn)在线填报申请表,签订参展条款,打印并盖章后连同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记录复印件一并交所属交易团。
  9月22日前,交易团完成申请资格初审,同时通知企业向外贸中心至少交纳展位费(5000元/个)的50%预付款;9月25日前统一将企业申请表(加盖交易团公章)寄至外贸中心。
  9月27日前,外贸中心汇总交易团初审企业资料,报外贸司和商贸服务司。
  9月28日前,外贸司和商贸服务司审定展位数量安排名单,外贸中心发出展位数量安排通知。
  9月30日前,外贸中心向企业发出展位位置通知,抄送交易团。
  (二)不设立展位的国内采购商参会程序
  对于不设立展位的国内采购商,请于9月24日前将办证申请材料交所属交易团审核,交易团按照广交会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相关证件。
(国内采购商参展参会资质标准见附件1)
  二、国内采购中心布展与服务
  (一)标准展位配置
  含三面围板、1个中文楣板、2盏日光灯、2盏射灯、1个纸篓、展位地毯、1张洽谈桌、4把折椅、1箱矿泉水、1部电话(含国内通话)。
  (二)筹撤展工作
  国内采购中心的筹撤展时间与广交会出口展的筹撤展时间安排同步(届时请参阅参展指引),且10月23日-24日、10月31日-11月1日国内采购中心所在的6.-1展厅实行闭馆管理。
  (三)国内采购商证件
  设展位的国内采购商持国内采购商证参展,每标准展位提供3个免费国内采购商证;每标准展位配2个付费筹展证、1个付费撤展证。以上证件均参照出口展模式由交易团统一办理(具体办证程序详见参展指引)。
  (四)导向系统与环境布置
  第二、三期的6.-1展厅纳入广交会导向系统。为设展位的国内采购企业免费提供参展指引,为前往洽谈的出口企业免费提供国内采购中心企业名录与导引手册。
另外,视情在6.-1展厅开辟自由洽谈区。
  (五)免费发布信息
  在广交会网站国内采购中心专栏内,于10月15日至11月4日期间免费为设展位的国内采购商提供公司简介(限中文50字)与采购清单发布服务。
  (六)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点
  在6.-1展厅或其附近增设服务点,向设有展位的国内采购商或洽谈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三、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设立展位的国内采购商须签订国内采购中心参展合同,由《参展申请表》与《参展条款》构成。国内采购中心展位费由外贸中心直接收取,各交易团负责通知本团企业向外贸中心交纳展位费预付款(展位费收取时间与方式见附件2)。
  (二)除为每个标准展位提供3个免费国内采购商证件外,第106届广交会每期将提供500个免费国内采购商证件,具体分配方案视国内采购中心展位组织情况另行通知。
  (三)为加强证件管理,交易团须签署《第106届广交会国内采购商证使用管理承诺书》(附件3),交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
  (四)展会结束后,我部将对符合条件的内贸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70%的补贴。
  (五)请各交易团将本团负责国内采购商相关事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9月8日前报外贸中心(附件4)。
  广交会开展内外贸结合工作,是应对金融危机、帮助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拓宽内贸企业采购渠道的一项重要举措,请各交易团高度重视,按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将有关通知内容广泛告知内贸企业,认真组织企业参展参会,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参展参会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广交会。
  联系人:宋文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康伊明(商务部外贸司)
      林 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电 话:020-89138562/010-65197772/010-85093763
  传 真:020-89138550/010-65197452/010-85093767
  特此通知

  附件:1.第106届广交会国内采购商参展参会资质
  2.第106届广交会国内采购中心参展合同
  3.第106届广交会国内采购商证使用管理承诺书
 4. 第106届广交会内外贸结合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外贸司 商贸服务司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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