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该会已调整开会时间至10月16-18日,其他不变,正式通知待发)
商办改函[200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商务部定于9月27-29日在重庆同时召开“全国沐浴业经验交流会”和“全国人像摄影业经验交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有关单位介绍发展沐浴业(含足浴)和人像摄影业经验。
(二)考察重庆市有关沐浴企业和人像摄影企业。
(三)座谈讨论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的有效做法、政策措施。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部门主管处长;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人员;中国沐浴专业委员会、人像摄影学会负责人;有关沐浴和摄影企业负责人;新华社、国际商报、中国商报等媒体人员。
三、时间安排
2007年9月27-29日(27日上午报到),会期2天半。
四、会议地点
渝州宾馆(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68号)。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及交流经验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代表参会。
(二)请有关单位(已通知)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三)参会代表食宿费用自理。
(四)请于9月17日前报名并将参会回执(可复印)传真至重庆市商委。
联系人:
重庆市商委:文国生、谢强,电话023-63851544
023-63852886 传真023-63854505 13983400236
渝州宾馆:朱可
电话023-63551688 传真023-63551988 13436135256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服务业发展处:梁兆山
电话:010-85226438 传真:010-65135992
附件:全国沐浴业、摄影业经验交流会参会回执
商务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
全国沐浴业、摄影业经验交流会参会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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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重庆日期、航班号或火车车次 |
到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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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日期、航班号
或火车车次 |
返程起飞或火车开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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