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原油销售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商务部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申请材料:
(一)《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
2.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
3.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供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四)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或者
2.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油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2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七)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文件;
(十一)从事海上原油销售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2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企业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审定,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
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发放《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告知方式:商务部公告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商业改革发展司 85226407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