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我市适用退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年度经营审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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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2 11:27 文章来源:天津市商务委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关于对我市适用退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进行年度经营审核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09]3号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办法》(津商务流通〔2007〕36号)的通知及国家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为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发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做好适用退税政策的相关工作,现就回收经营者年度经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年度经营审核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年度经营审核工作,是进一步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必要手段,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是做好适用国家退税政策,确保退税工作在本行业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要在加强备案登记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年度经营审核工作,并通过审核不断强化回收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
二、做好年度经营审核工作的方法步骤
按照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办法》的通知,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本着“统一审核、分工负责、注重服务、规范经营”的原则,积极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年度经营审核工作。
(一)初审工作。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的年审申报和初审工作。审核经营者法人代表、备案登记所在地、回收经营等有关情况,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委。
(二)资信评价。市商务委委托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对经营者的资信条件、业务经营、数据统计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核。
(三)年度经营审核。市商务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参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初审、资信条件评价意见,确定年度经营审核结果。
企业可持有通过年审盖章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到财税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税务手续。
(四)年审对象及时间安排。从2009年1月10 日起至3月31日止,对适用于退税政策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备案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年度经营审核,逾期不再办理。
三、做好年度经营审核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年度经营审核工作力度,安排专人集中力量搞好初审。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把握规范标准,搞好经营评价,组织好行业的专项培训,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政策,用好退税政策,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做好退税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分析。按照商务部11月28日召开的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要求,加强行业经营情况监测工作。各适用退税政策经营企业应在申报年度经营审核中,实事求是地填写企业有关情况,经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委。
(三)建立检查指导和监督机制。对享受退税企业,由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对申报和经营审核情况予以通报,扩大办事透明度,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适用退税政策企业的管理,定期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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