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
2009-06-24 11:22  文章来源: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生产资料批发: 指从事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活动的行业。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行业中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主要经营的商品类别:

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洗煤、焦炭等及煤制品。
石油及制品类:包括石油、天然气及石油炼制产品。
黑色金属材料类: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冶炼、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钢材、钢坯、粉末冶金原料等。
有色金属材料类: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含重有色金属铜、铅、锌;轻有色金属铝、镁等。
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包括化学矿采选产品和化工产品,无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化学试剂、工业用胶片、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
建筑材料类:包括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砖、瓦、石材加工品等。
木材及制品类: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和木材、竹非生活制品。如原木、锯材、人造板、藤、棕柳条等非生活用制品。
机电产品及设备类:包括普通机械(如锅炉、金属加工机械、工业专用设备、农林牧渔业机械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电器机械及器材、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量具、衡器及上述各种零配件等,不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
汽车类:包括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和汽车零配件。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客车、轿车和汽车底盘等,不含挂车、改装车等。
农业生产资料类:包括各种肥料、农药、半机械化农机具及其配件、中小农具、耕畜、种畜、种禽、园艺工具、农用塑料、地膜、菜田温室用玻璃及其他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其他类:包括除上述各类以外的全部生产资料商品

控股情况

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其中:
国有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集体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私人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外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商品销售总额:

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销售总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价值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
(3)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商品;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向结算的,企业凭境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代理销售 指经销商与销售商(或生产商)根据一定的条件签订协议,前者受后者委托,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销售特定商品。
批发市场销售: 指通过综合批发市场或各类专业批发市场销售生产资料。
连锁经营:

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称作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

加工配送:

指经销商在销售商品中,为满足用户的消费需要对商品进行拣选、加工、分割、配组、包装后,再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销售。这是一种将加工与配送为一体化的商品流通模式。

电子商务销售: 指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接受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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